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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议北京的流浪猫案件。案情如下:“某日,小区,肖某遛狗到乔某家门口的公共通道。狗未系链,与乔某喂养的流浪猫打架,肖某去拉架,被猫抓伤,产生医疗费和交通费若干”。于是肖某诉乔某要求赔偿。一审认为,乔某是流浪猫饲养人,管理不当,承担70%的侵权责任。二审认为,乔某虽不是动物饲养人(喂养流浪猫没有利益和有决定权),但聚集流浪猫,带来环境危险,故判决乔某承担50%的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均值得商榷。侵权要件有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本案有猫抓人的行为,产生受伤结果是无疑,值得考虑的是因果关系。从近因来看,肖某拉架,是被伤害的原因。从远因来看,则是因喂养而出现“危险”的流浪猫。近因是实质的具体伤害,远因是抽象的可能引起的结果,法院审判应采纳近因说。且就远因而言:其一、聚集流浪猫,不一定会伤害,其带来的环境影响,应是妨害大家的正常生活,予以行政处理为宜。其二、拉架时,无论流浪猫或饲养的家猫,都有抓人的本能,故区别之并无法律意义,除非能证明流浪猫特别凶狠,不同于饲养的,才有法律价值。所以,本案的判决,漠视因果关系,把抽象的远因代替具体实在的近因,而本末倒置关注是否饲养人,偏离了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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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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