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报道:3月25日,原告南京天下公文化传播公司收到,苏州姑苏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苏州莫泰酒店赔偿原告违约金21750元,返还定金5000元。被告答辩说,2012年4月25日,酒店接到警方紧急通知称,在该酒店预订“天下公”召集的会议有“严重问题”,要求立即停止对“天下公”的接待。据此,其违反合同行为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未采纳被告辩解,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因为“维稳”是行政因素,非“不可抗力”,且这类“维稳”本身缺乏法律依据,酒店完全可以不接受错误的指令,但基于国情,酒店屈服了压力,所以当被告赔钱,付出代价,也是理所当然的。当然,酒店也是委屈的,因为违约毕竟不是其本意,而是“被迫”的,在人家屋檐下做点生意也不容易也。而从法律上来看,本起事件,本质是是第三人侵犯合同债权债务,第三人为了达到“维稳”目的,滥用职权,破坏酒店合同,其应是侵权人。故在法理上,酒店赔偿原告以后,对第三人还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