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律师去天津高院复印一个案件的庭审笔录,被拒绝。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我们是一审的律师,案件判决后,本方不服。在上诉期内,为写好上诉状,需要查看庭审笔录,于是去天津高院民二庭复印庭审笔录。民二庭的徐姓书记员说,现在不可以复印庭审笔录,只有二种情况可以复印,上诉的到二审法院复印,不上诉的等案件归档后。我说,复印笔录,就是为了上诉,如果案件已经上诉或生效,又要笔录做啥?且2002年12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按此规定,完全可复印庭审笔录。
因为不理解民二庭的做法,我们出法院后,左拐,去了天津高院的信访处。上海律师去天津法院信访,想想也可笑也悲哀,就连里面久病成医的老访客,也觉得稀奇。填表,写上内容,交给信访法官。法官说,这么小的事,还要来信访啊,建议你们联系一下庭领导,协调一下。于是,又掉头去法院,通过诉讼中心的法官联系上领导。民二庭的一位领导说,庭审笔录不给复印,是一贯作法。——可是,这样的司法惯例,是明显与司法解释相悖的,也是不方便律师和当事人的,可也改进吗?
为了复印一个笔录,联系了这么多人,还未解决。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因为法院的本位主义,而变得复杂。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民真的是望梅止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