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完庭,我把卷宗文件,往公文包中一塞,就去停车场开车回单位。车子拐弯,看到前面一个踽踽而行的年青女子背影。走的慢,走的凝重,她就是我当事人的家属,我是为她的丈夫辩护。见到这个落寞的背影,我心不好受,尽管这个案子我们律师尽力了。
这个案子本不该发生,所有被告人在法庭上肠子都悔青了,而法律又是那么的严厉。事情发生在6月,我的当事人是一个经销鞋子的个体户,与批发鞋子的鞋店发生了纠纷。认为鞋店做账弄虚作假,于是叫了朋友去对账,而朋友担心吃亏,带了两根自来水管去。而鞋店对当事人来算账,很警戒,也叫了几个店员,找了两根自来水管防着。这样,对账不成,混战一团。最后双方都以涉嫌聚众斗殴被起诉。我在法庭上辩护说,这是一起经济纠纷,双方都是正经的生意人,不懂法而无意发生,不同于地痞、流氓的争夺地盘,应从轻发落。一审法院判决尚可,但也存在可议之处,本方当事人的刑期重于对方当事人,且没有适用缓刑。于是案件上诉到中院。
我一大早就去法院了,先在法院候审室的书店买了《实施新刑诉法相关规定通览》,就地磨刀。该书囊括了刑诉法、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六部门关于实施刑诉法的规定。翻后发现,二审程序,刑诉法居然没有规定,而是由最高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规定的(可见立法粗疏,大权旁落),主要是内容是二审中辩护人先说,公诉人后说,其他无甚新意。庭审中,法官把握庭审节奏不错。公诉人发言不多,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无误,要求维持原判,而我的观点是要适用缓刑:其一、根据最高法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当事人符合缓刑条件,应予适用。其二、聚众斗殴是流氓罪分化出来的,主要是适用无事生非的流氓行为,而本案是经济纠纷引起的,要区别对待。其三、类似的案件,上海法院有判缓刑的先例。其四、全案罪罚不平衡,如台阶有缺,而改判缓刑,可相对平衡。法官掌控庭审力度很强(在辩论阶段,有人举手,法官是用力一敲法槌),程序很快走完。
开庭还有两个插曲。第一个是,我们请求播放视频录像证据,法庭很认真地准备了设备,结果这个电脑系统是XP的,且是老式的联想笔记本,居然在关键时死机了。第二个是,辩护律师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了。之前,律师一般不签字的,现在都要签了,于是我们成为最后一个走出法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