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公安部修改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六部门也联合出具了文件,但这么多个文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而从去年年底的律师会见得悉的信息来看,会见还是不容易,侦查机关抵触会见的招数还是很多,让人担忧。
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刑诉法主要规定了两条,一是第33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二是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其一、看守所接到律师的会见介绍信后,首先与侦查人员联系,在得到侦查人员确认收到律师的告知后,才会安排会见。这等于给会见设了一个前提,即要律师举证证明已经把律师公函和委托书给侦查人员,而如果侦查人员否认收到,或者虽然侦查人员确实没有收到(譬如出差等情况),则律师的会见会受阻。其二、看守所明明可以及时安排会见,但为了“便于侦查”,会预留时间先让侦查人员讯问后,再安排律师再会见。这样律师要多跑几次看守所,甚至要过一夜才能见到当事人了。
从上可知,刑诉法的立法,是刻意留了程序后门给公检法。立法还是过于倾向公权力,而忽视对当事人以及律师的保障。建议,在目前的情况下下,应当明确,侦查机关签收了律师的公函和委托书,即视为告知,而无需告知到具体的承办人,或者明确侦查机关内部的某部门,譬如法制部门或看守所,作为联系律师的部门,以便于协调。其次,对于明明可以即使安排会见,但故意推延的,驻看守所的检察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同时,建议全国律协以及各地律协主动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譬如上海律协已经与上海公安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浙江律协刑委会也出具十点意见,提醒律师注意会见风险。总而言之,律师们要积极主张权利,保障会见权,权利一定是争取来的,不会是天上掉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