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西部商报报道,甘肃白银律师王英文,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案件卷宗及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内容,告诉被告人家属,并以此骗取钱财30余万元,被平川区法院以诈骗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后,王英文提出上诉。
本案定性值得商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获悉的卷宗材料和起诉意见书,提供给家属,作为违纪行为是无疑的,因为家属得悉具体案件材料后,可能进行串供、毁证、伪证等违法活动,从而妨害司法工作。但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的泄密,上升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是错误的。如果因为泄密,而造成有妨害司法行为,则应当以伪证罪,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等追究行为人,而不能以泄密罪来追究律师。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第九条及其第六项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此可知,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刑事秘密,且已被确定密级的刑事卷宗,才是国家秘密,否则不是,显然这是特指重大案件而言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并无国家秘密可言。
再看,全国首例的于萍律师泄露国家秘密案。该案一审认定有罪,二审判决无罪。于萍律师在办案中,把就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马某贪污案主要证据复印后,让那个当事人家属看。家属获悉案情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公正。2001年年4月,沁阳市法院以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焦作市中院二审时则认为,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古代的泄露机密,也专指大事。如唐律疏议109条规定“漏泄大事,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疏】议曰:依斗讼律:「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叛,皆合密告,或掩袭寇贼,此等是「大事应密」,不合人知。辄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钟鼓,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类」。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唐律的规定大事,是指军国大事,且规定第一个泄密的是首犯,最后一个泄密出去是从犯,中间传传的只是杖打八十。
总而言之,律师独立辩护,但不能泄露卷宗材料,以防妨害司法公正,尤其是同案犯在逃的案件,更须小心。有时,当事人家属为了解救亲人,会不择手段的,此时律师要忠诚于法律和事实,严守原则。当然,律师知道案情后,也不可能如哑巴一样,不对家属说任何情况,那样的话,家属也会认为是白请了律师,而失去信赖关系,所以律师可以说个大概情况,但不应说证人名字等具体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