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报道,浙江兰溪市芝堰村的陈老汉,因拆掉自己的老房子,被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逮捕。原来,芝堰村是个古村落,芝堰村建筑群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陈老汉的房子是文物。《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文物罪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表面上看,陈老汉是触犯刑法了,但实际上却大不然。因为陈老汉是房屋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如果是文物,则政府应该给予修缮,但现在房子既不修缮,也不允许拆掉新造,难道要住到房子倒塌为止?所以,老汉的拆房,并没有故意毁损文物的意图,而是生存、生活所需的合理行为,是自助行为(有点紧急避险的味道),不应定罪。固然,对于文物房屋的动工,要经过审批,以保护文物,但未经审批的动工自己的房子,充其量也是行政瑕疵,并不能因之就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