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争议很大,重要的案例有华硕电脑天价索赔案、博士刘四新敲诈勒索案,前者是大学生认为华硕公司的电脑质量不行,而天价索赔,被诉敲诈勒索罪,几经周折,后被认定“过度维权”,未定罪。后者是刘四新因妻子被非礼,而要求对方赔偿16万,被判敲诈勒索成立。最近的一个案子,则是济南的律师舒向新执业中涉嫌敲诈勒索。这些,都让人思考,敲诈勒索的标准是什么?
窃以为,敲诈勒索,俗称敲竹杠,是威胁、要挟被害人,以强索财物,被害人因心理恐惧而不得已交付,但如果双方先前有债务纠纷,则虽然是狮子开大口索赔,则不为罪,所得超过债务部分的属于不当得利,可以民事返还,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治罪。
唐律疏议也差不多是如此规定的。其第285条“恐喝取人财物”规定: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展转传言而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
【疏】议曰「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恐喝之坐,苗外余物,即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坐赃论」科断。此是「事有因缘之类者」,非恐喝。——这段话的要点有二,其一是被害人恐惧而自己给付,以此推论,如被害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单位,并无心理恐惧,则不构成敲诈。第二。事出有因,原先有债务的,而敲诈要求加倍赔偿的,也不属于恐喝取人财物。多取的部分,按照坐赃论处。这个规定是比较合理的,而按照现在法律,没有坐赃罪,故是不当得利,予以民事返还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