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技术而言,唐律的一些规定比现在的刑法还先进,更不必说文字的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之较了,由此亦可见我朝文化之弱。兹举二例:
第一、关于自首。唐律特点是:1.可向被害人自首,如“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2.规定部分自首:“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3.限制自首减轻处罚:“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奸良人者,自首不原。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4. 抓同案犯的自首:“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等。这些视野,都是现在刑法所不及,所要完善的。司法实务中,自首虽然有两个司法解释,但还不够用,疏漏甚多,譬如“为逃脱惩罚,而事先准备的自首”,如何处理?
第二、关于罪质。唐律疏议对罪的本质概括清楚,简而周,而刑法往往同义重复,不知所云。譬如:
1.敲诈勒索罪,刑法条文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这种条文,对于敲诈勒索的实质要件,是一头雾水,执法起来,随意解释。而唐律类似罪名规定是“恐喝取人财物:“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展转传言而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规定的很清楚,要被害人畏惧交付财物才是。
2.诈骗罪,刑法条文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也没有定义何谓诈骗。而唐律的“诈欺官私财物: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准此。疏议曰:诈谓诡诳,欺谓诬罔”,指出诈欺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抢劫罪,刑法条文是“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而唐律的“强盗: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从正面规定罪行,反面排除非类,很清楚。
4.盗窃罪,刑法条文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假如没有学理解释,根本不知盗窃的内涵和外延。而唐律的“窃盗,疏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一句话道出秘密窃取实质。
唐律是古代社会法律的巅峰之作,已经过时了,精华和糟蹋并在矣。唐律疏议的“八仪、官当”都是官僚特权,而如今的“双规”又何其似也,先开个会,定个调,再法律处罚,亦是官员之特权也,若是平民,安有资格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