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如医生之于病人,预防第一,平常守法,不涉刑案是上策,及至案发,则是症状已现,即时下药,越早越好。通常刑事辩护分为三个阶段:公安阶段、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中,我认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差不多是辩护工作的一半。因为此时,律师已经阅卷,对案件的走向已基本预测的到,而提出的法律意见,如果能让检察官采纳,则无须在法庭打硬仗辩护了。同样,检察官可因律师的意见,而发现起诉的不足,从而及时纠正,从而提高起诉的正确性。这就是两相宜的“辩诉交易”吧。
有些律师,不愿与公安、检察打交道,而喜欢在法院出庭辩护,这个多少有点做秀的味道,盖没有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对案情的了解是不够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司法实务中,法庭上能改变起诉内容的力度本来就是弱的,所以说实质性的辩护必须至少从检察阶段介入。
新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我最关心的是最高检察院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如何,此解释比最高法院对刑诉法的解释还重要。因为,就辩护而言,在检察阶段属于有药可治,到了法院阶段很多案子是无药可治(所谓,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不管如何得吃下),此时看准了病,又有何用?以前的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即《刑事诉讼规则》,过于扩权(譬如规定公诉案件的撤诉等),几乎废了半部刑诉法,不知道今年这部情况如何?呜呼哀哉,迄今最高检察院在闭门造车,也不向律师、公众征求意见,对其出台,不容乐观。
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特点之一是,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深度介入,可以持“三证”(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律师证)会见犯罪嫌疑,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情,并且出具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所以律师的实质辩护也在提前,通过了解案情,律师的辩护会与侦查同步,所以此时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很重大的,所谓权利,就是知悉当事人不在场等重要无罪、罪轻证据或证据线索,要及时告知侦查机关调取,所谓义务就是要保密案情,不能对当事人家属下反侦查的指导棋,更不能教唆串供、隐匿证据等妨害侦查的行为,这些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自律要求。
最后,提醒一下,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果可以的话,一定要给律师打个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