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候,我还是法官,碰到这样一个案子:原告起诉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对第三方违约,并支付了第三方20多万违约金。原告提供了其与第三方的合同,以及支付凭证。被告答辩说其没有违约,即使违约,根据合同法的可预见规则,也不应该对第三方的损失负责。这个案子,是有点纠结的,是否违约,双方的证据和说理都不充分,而违约金是很有疑义的,被告就这么主动大方支付给第三方了?直觉告诉我,违约金可能是恶意串通,但如果没有证据,怀疑是没用的。
我得承认,我当时没有完全中立。为了澄清疑点,我想这笔款项是通过银行进来的,银行或许有记录,于是给被告律师开了调查令,让他去查。果然,查到原告在收到该款项的二周后,又把二十万汇回去了。于是开庭时,我仔细询问原告,你与第三方的经济来往有几笔。对方信誓旦旦回答只有一笔。我再次确认,所有的款项只有一笔吗?原告律师毫不犹豫点头。此时,被告律师出示银行的汇款单,我问原告如何解释?原告一下子懵了,法庭沉默的鸦雀无声。我啪地一声,合上卷宗,说休庭五分钟,让原告好好考虑。五分钟后原告妥协,撤诉了。
对这个案子,我常在思考,法官这样做,是否适当?因为,我帮被告律师开了调查令,其次所取得的证据也没有事先给原告看,这样是突然袭击,达到击破谎言的目的,结果也成功了。可是,法官不中立,提醒帮助一方当事人,是司法不公,个案虽然或许公正,但长远看会失去整个法律的公信力。至今,我都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做了律师后,我觉得,这个事情应该由被告律师来整体策划比较妥当。可是,当时被告律师没想到,我也不想判一个很有可能被谎言欺骗的案子的,司法还是有人性在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