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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时,彼一时。王立军重庆打黑,何等威风,如今二年后风水到河西,自己被受审,变幻如苍狗白云。王的翻船,是资治通鉴的注脚,没有新意,其与萧何的交恶,而夜奔领事馆,更是一个谜。王作风刚强酷烈,能得一时之效,但非长久之计,运动式的打黑,乱箭齐发泥沙俱下,冤案不少,本质上缺乏法治精神,即法律是为萧何服务,而不是公正适用。然而,王立军出身寒门,若非为萧何服务,又何以能得到高位呢?所以,他的历程也是一个人治时代的缩影,法律尚是工具也。

 

尽管法律人对王立军好评不多,但都支持对王立军的辩护,这不是以德报怨,而是因辩护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是谁,有权获得尽职辩护。本次辩护的王律师,是王立军多年来的朋友,故应是委托辩护,而不是指定辩护。

 

从媒体报道来看,王立军被指控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四宗罪,其中受贿罪(涉嫌受贿305万)最重,但王有自首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故估计,王最后会量刑会在13年左右。

 

纯就法律技术而言,案件尚有不少争议点:1、去领事馆是否叛逃?按叛逃罪的规定,是指在国外叛逃或叛逃到国外,领事馆是否刑法意义上的国外,尚需阐明。2、关于自首,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王是先向美领事馆“自首与立功”的,显然不作数。在已涉叛逃罪的情况下,再主动交代,是否算自首呢,可以边犯罪、边自首吗,是部分自首吗?3、关于滥用职权,该罪是不公开审理的,因为涉嫌技术侦察领导通讯。值得思考的是,监控领导就是滥用职权,而监控普通公民是不是呢?法律面前会平等吗。4、关于重大立功,王事后对谷案重新建档,是其职责,也是对先前徇私枉法的将功补过,是重大立功吗?或许,醉翁之意不在酒,王真的有重大立功,但在彼而不在此吧。总而言之,公开的部分只是冰山一角。

 

王立军受审是有正面意义的,就是任何人必须敬畏法律,违法者在高位,不能为所欲为,虽然一时得不到追究,但最终会法网恢恢的。王案也反映了人治走向法治社会时法律人的状况,一方面以权力为中心,一方面不得不顾忌法律,两者始终在博弈中,但目前以权力为主导,我们期待早日以法律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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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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