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说了杭州的一个判决,把登记在小孩名下的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我对此已经明确表示异议,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谁就是谁,不存在共同财产之说,不能抛开物权法,以所谓的法理断案。今天,则欣喜看到上海法院的一个判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确定小孩的权属。该案中,房屋登记为父、母、女儿三人,法院依法予以三等分,认定愿意登记在小孩名下,即是赠与,该份应归小孩。
以下是判决书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一)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三人在系争房屋中所占的产权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虽然购房时被告(二)未成年,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原被告三人名下,可见原被告是作为父母将女儿列为产权人是一致同意的,原、被告每人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判决书是TIF文件,新浪博客不支持,我打出来的。隐去当事人的名字,以被告一、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