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最高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出台二年以来,没有一例成功过,可见是具文,这也是司法现状,一方面大喊依法办案,一方面继续刑讯逼供。宁波章国锡案最典型。章是宁波东钱湖度假区建设局局长助理,2011年3月被鄞州区检察院指控受贿7.6万元,律师辩护称证据系逼供而来,鄞州区法院基本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章国锡受贿6千,免予刑事处罚。这本是一个中庸判决,各方可以体面下台,但不料判后,章国锡上诉无罪,检察院抗诉太轻,两方都摆不平,于是宁波中院终审,再次中和,认定章国锡受贿四万,判处徒刑2年。以我之见,本案已不是事实与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检察机关的面子大小问题,一个全国首次非法证据排除的示范效应问题,法院第一次给检察院的面子不够大,于是终审不惜牺牲一审的判决,也给检察院增大一点面子,而这些的代价就是章国锡的坐牢,亦可见检方的势力。
章案还有一个重要插曲,就是终审的宁波中院院长原是温州市检察长,而章国锡的辩护律师是斯伟江,在乐清钱云会案中与该检察长交过手,所以本次是再次狭路相逢,不知道这个因素对本案的判决有多大的影响,相信以后历史会还原本案以及钱云会案,因为没有一个人能逃脱历史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