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笋在重庆唱红打黑如日中天时,发微博说“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于是被劳教一年。嗣后,形势突变,薄王失势,于是重庆第三中院确认该劳教违法。法院认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云云。”
就事论事,重庆第三中院的这判决拨乱反正,值得肯定。但若深层次分析,则可见法律不如形势。方竹笋的言论不违法,只需法律常识。但因得罪当时领导而被罗织劳教,如果领导还在,会翻案吗?重庆第三中院,还是那个判了那么多运动打黑案件的法院,会维护民权吗?这些答案,都是不言自明。方竹笋被劳教不是因为法律,被法院确定违法也不是因为法律,而是因为形势变化了,而法律不是一个载体而已。且以判词而言,公民批评官员是权利,官员接受批评是义务,何来官员谦恭云云,无非还是官员是主子的思维。是故,无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是难以写出好判词的。
劳教的违宪,劳教的与《立法法》相悖,也都是常识,假使重庆第三中院,如因孙志刚案件废除收容教养一般,否定劳教制度,才是里程碑式的判决。当然,这个是得陇望蜀了,对重庆法院的要求也太高了点,须知法律的进步是点滴累积的,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好高骛远并不合实际。
我曾经在汉诺威的一法院门口看到一块耻辱碑,是法院对纳粹期间所为的检讨。重庆法院对打黑中的审判检讨过吗?显然,没有。当然,中德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德国是宪政社会,法律是公器,中国是人治社会,法律终究是工具,司法总是操纵。所以,要法律不为形势所动,不为强权影响,路漫漫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法治社会里,那么方竹笋就不会被劳教,也无须法院来确定劳教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