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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以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底线是不让当事人被冤枉,其次是保障无罪、罪轻的法条得以准确适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的前提是,全面了解和展现案件事实,因此律师的侦查思维是很重要的。刑事辩护的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判是环环相扣的,侦查阶段是基础,审查起诉阶段是重要的辩诉交易阶段,法庭审判则是阵地战,每个环节都不可忽视。德肖维茨说“案件的胜负决定于开庭前的取证,而不是法庭辩论”。的确,公检法最担心的也是律师的取证,因为会打乱司法流水线的操作,因而有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来制衡,可见辩方取证的极端重要。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很冒风险的,而且权利有限,更多是律师的申请调取证据。

 

昨天去了一个手头案件的案发现场,就如福尔摩斯进行细心观察。首先是模拟当事人的路线,一路走,一边看时间和路边的摄像头等标识,以确定是否有可以调取的证据。其次,走访现场,分析打斗的合理攻防,包括本方和对方的出入路线,左邻右舍的目击情况等。再次,从打斗水平的高低,判断双方的主观意识,如果一方是请朋友帮忙则是一般性打斗,如果一方出钱雇佣保安高手来斗殴,则显有设局的味道。总而言之,一切信息的汇聚,会渐渐指向客观事实。从办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警方对普通案件不会特别重视,会忽视一些证据,而律师全力以赴,会发现一些案情证据,只是律师出于职责所在,一般只会提供有利当事人的证据,而不会提供不利当事人的证据。事实上,案发现场是蕴含很多信息的,必须亲身到过才能感受到环境,辩护才能如臂使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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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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