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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你好!我57日,向贵局申请公开千岛引水工程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专题研究报告。贵局516日回函我,说“根据《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精神,请您在提供所需信息内容与您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再行申请”。对此,我说明如下: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的精神,申请人只需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即可,无须举证。

 

第二、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是贵局网站下载的《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中对“所需信息的用途”是“选填部分”,而不是“必填部分”,亦即我无需说明信息用途。

 

第三、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开头是330126,这是建德人号码。千岛湖引水关系到建德母亲河新安江的存亡,与每一个建德人都有关系。我的职业是律师,关注引水工程法律的完善,关注贵局的项目建议书是否与水利部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相合,因此无论是于法于理于情,我有资格申请信息公开。

 

第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千岛湖引水工程,事关钱塘江生态环境的改变,影响沿岸上百万居民的生计,理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参与,以科学决策。因此,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相关引水信息,何况我已经申请了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在“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中,也明确规定“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望贵局积极公开信息,依法行政。

特此说明。

谢谢!

 

                                                     说明人:丁金坤律师

                                                     2012520

回应杭州林水局:我对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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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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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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