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收到杭州林水局的《补正申请通知书》,告知其已收到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我提供证据,证明系我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呜呼,欲藏信息,何患无辞。且听我云:
1.千岛湖引水工程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本应主动公开,何况我已依法申请公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亦明确规定推进环境保护信息的公开,林水局莫非视国务院文件为无物?一错再错,居心何在。
2.我在杭州林水局网站下载的“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用途”一栏是选填项目,非必填项目。如今却要我举证,出尔反尔,意欲何为?
3.我本建德游子,心系桑梓,父老乡亲生我养我,青山绿水陪我伴我。我的老家,还在新安江流域,千岛湖水一引,新安江一干,,又如何常回家看看?游子岂能不顾!
4.千岛湖引水工程,涉及《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而引水相关法律规定阙如。作为律师,关心公益,完善法律之不足,义不容辞,政府机关理应支持,何来拒绝之有?
林水局之要求,不值一驳,非依法行政也,滥用职权也。呜呼,同喝一江水,我在上游新安江,君在下游钱塘江,相煎又何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