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盐“闯黄灯被罚案件”,在嘉兴法院二审定谳。嘉兴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闯黄灯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罚。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闯黄灯是否违法?第二、如果违法,其法律后果是什么?是否等同于闯红灯?我认为,根据现行交通规则,黄灯闪烁时,车辆没有越过停止线的,应该停车,因此闯黄灯是违法的,但黄灯不等于红灯,前者是警示,后者是停止,违法的法律后果必须区别对待,不能等同。而目前的交通法规有漏洞,没有规定闯黄灯的后果,此时能否罚款,显然有重大争议。而且这个争议是有价值的,一方面是涉及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另一方则更引起黄灯的法律意义思考。如果经常出现闯黄灯,黄灯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交通规则也需要反思和改进。
所以这么重大一个法律问题,由最高法院来审判比较好,能代表法律的价值观——我国有必要建立三审终审制,发挥最高司法的作用。而如果在审限比较低的法院审判,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行政审判容易受地方政府的影响而不公正,往往是在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背书。2.一个地方法院的案例,来指导全国法院,权威性不够。3.各地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同样的案例,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而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能也应该是审判,通过司法确立法法律的方向,以及通过案例指导下级法院。鉴于此,建议最高法院对闯黄灯案予以提审,无论是维持还是改判,都予以充分的说理,而日后修改民诉法是时则可考虑设立第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