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下午,上海大学生在太湖乘坐游艇游览时,遇到一重载船用缆绳拖带另一重载船由西向东行驶,快艇在穿越上述两船之间水域时,碰撞到拖带缆绳,导致事故发生,4人死,4人伤。据上海电台报道,拖带缆绳标识不清,仅有一个救生圈浮在水面,而学生们也未穿泳衣。呜呼,白发人送黑发人,不胜其悲。事故也警醒人们注意湖上安全。
这是一起内河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是《海商法》。初步分析,两货船之间的拖带缆绳标志不明显,导致游艇误闯,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游艇司机未尽瞭望义务,冒失驾驶,应承担次要责任。至于学生没有穿救生衣,属于轻过失,与以上三船的重过失相较,可以忽略不计,并不减轻船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定两货船与游船的过失责任为“七三开”或“八二开”。两货船内部的责任,可以根据实际过失情况再分比例,难以区分的,各半责任。
又,学生与游艇主属于旅游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学生可以直接以运输合同索赔,要求游艇主赔偿全部损失。游艇主赔偿后,可要求与两货船主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