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4月2日裁定,对非本地孕妇征收较高收费合法。认为香港医院管理局向非本地孕妇征收较高的分娩费用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判决也为医管局提供法理依据,向冲急症室分娩的内地孕妇增加收费。消息称医管局拟由现在4.8万元港币加价至7万至10万元,预计将于4月底公布。
这个判决是违反司法公平原则的。就好像一件商品,法院却标出,本地人的价格便宜些,外地人的价格贵点,何况是孕妇分娩的费用呢?这显然是违反法律平等精神的。固然,香港政府提供的医疗资源有限的,先要保护港人利益,再照顾内地利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程序上,必须由香港立法规定来施行(这样才能代表港人的意志),在没有立法之前,香港法院支持香港医院管理局对大陆孕妇的歧视性收费,显然是不妥当的。此时,法院是在为政府背书,是在为经济服务,而不是独立司法,而不是考虑人权。由此亦可见,“一国两制”下,香港司法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