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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德清腾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欠嘉兴市桐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7880元。2011325日,腾飞公司成立清算组,由沈某、潘某、蔡某三人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即原告桐丰公司),且未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而仅在《湖州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就注销了腾飞公司。

 

德清法院认为,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作为腾飞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原告未能依法申报,债权无法清偿,为此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当庭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578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882.90元。(以上据中新网消息概括)

 

【评析】这起清算责任案件,很有警示作用。开关公司,要善始善终,否则要承担的不只是有限责任,而可能是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清算,刻意隐瞒债权人,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但最后还是被判责任。反之,如果规规矩矩清算,确实没有财产的,则清算组(股东)是无责任的,因为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不过,以法律依据而言,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的清算责任,比较含糊。其第18条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19条规定“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的,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20条规定,“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可知清算责任有三种,即“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区别在何,并无规定,导致理解不一。如本案中适用的是第23条,该赔偿责任实际是连带清偿责任。

 

又,刑法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隐匿财产50万以上、虚伪记载涉及财产50万以上、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50万以上,以及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由此可见,清算组的责任重大,关公司一定要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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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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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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