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抛开法律,从商业上看ipad商标的发展史。ipad是唯冠取名,苹果扬名,合则两利,分则两损。就商标的含金量形成来说,论功行赏,苹果是立下汗马功劳的,到街上一问ipad,都会联想到苹果,如无苹果,哪知唯冠?当然唯冠也是功不可没,取了一个容易记又有意思的响亮名字,让ipad声名远播,“假舆马者(商标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木戢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所以,从分成角度来看,可以对ipad的商标利益三七开,唯冠得三,苹果得七,唯冠许可苹果使用商标,两相得益。
但商标法的规定,非此即彼,定纷止争,不存在分享商标利益的规定,除非唯冠和苹果达成和解协议,否则法院的判决必定是分家。这样一来,双方就是殊死搏斗、鱼死网破了。如果唯冠取得商标,苹果前功尽弃,为他人做嫁妆,且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苹果取得商标,唯冠一无所得,其ipad系列商标只值3.5万英镑的出卖价,对价很不相当,肠子悔青。所以以现有法律的来观察,无论如何判,似乎都摆不平,如果法律能从生活中长出来,创设一个共同分享商标的判决,以符合社会的期待,那就妥当了。呜呼,法律不够用,可考虑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