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辽宁省丹东中院对四名前足球裁判做出判决:
1.黄俊杰受贿148万、港币10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7年,没收财产20万元。
2.陆俊,受贿81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5年零6个月,没收财产10万。
3.周伟新,受贿49万元,行贿35万元、港币10万元。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3年(自首),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3年零6个月。
4.万大雪,受贿94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6年,没收财产15万。
对照法条来看,以上判决不重。刑法第163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数额巨大的(根据司法解释是10万以上),处5年以上徒刑,陆俊受贿81万,只是在最低刑上加了半年。而2003年,裁判龚建平收钱37万,定的是受贿罪,被判10年。
本次的足坛反赌扫黑的司法,总的感觉是不透明,媒体没有充分报道,信息被封锁,控辩双方的意见,也没有充分向社会公开。其次,四裁判判的都不重,应由基层法院审判,又为何由丹东中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