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刑事辩护有点走向极端化。一方面,有的律师一接到案子,就做无罪辩护,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这种现象在律师团辩护以及吴英案中都存在。另一方面,当事人根本就不请辩护人,譬如上海普陀区副区长陈猛受贿案,没请律师,承认全部指控,以求轻判。
我认为轻易做无罪辩护和不辩护,都是过犹不及,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到刑事辩护的作用。刑事辩护的目的是,全面反映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全面反映事实,就要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律师的工作是带有立场性的,即罪轻、无罪方面的,但律师的辩护,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而不是主观臆断,迎合当事人心理的,这就是问题所在。美国法官波斯纳曾在判决书中附上一副“鸵鸟”画,讽刺律师已经过于片面,不全面对待事实和法律。司法实践中,做无罪辩护要慎重,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一旦辩护不当,会引起检察院和法院的反弹,反而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至于不请律师辩护,也是失策的。不请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没钱,有的是不信法律。高官不请律师,那是因他是体制中人,或没有法律观念,或看透法律,即便快入狱了,还信奉权力,呜呼悲哉的很。事实上,没有法律的保障,每个人都是不安全的,官员失势时,同僚们不落井下石已经算好了,又怎会来拉这根烂稻草呢?也有人说,有些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也不想重现一遍事实,没什么好辩护的。这种说法,是行外话了。律师辩护首先看办这个案子程序合不合法?再看,认定事实的证据有没有问题?如果事实认定没问题,则考虑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总之,都是有话可说的,而真理越辩越明,案件也正是在律师和检察官的辩论中查清的。
总之,我们要明白辩护的意义,这是一个制度设计,以全面反映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律师来说,辩护的底线是保证当事人不受冤枉,对于辩护的策略要得当。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为控方的失误,而律师辩护成功,给以人开脱罪犯的感觉,辛普森案件就是典型例子,这是因为法律的价值观是,宁愿放过罪犯,也不能让公权力办案违法。如果公权力依法办案,是不会或很少有“空子”可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