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韩三篇”出台,风波顿起。麦田首发,方舟子继之,质疑韩寒文章有代笔。韩寒博客自清,又诉诸法律维权。方舟子博客回应,对署名韩寒的文章的分析、质疑、批评,属于言论自由和学术批评,不涉及侵犯名誉权。从笔战到法律之争,当事人的巨大名人效应,以及厘定名誉权界限的巨大法律价值,使案件成为世纪大案。
问题一:意见表达与事实指控
评论韩寒文章的优劣,是意见表达,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就如美食家点评厨师的手艺。说韩寒文章代笔,是事实指控,属于名誉侵权纠纷,就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假货。“言论再自由,也不可能保护你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引起混乱的自由。”法谚“肯定者举证”,故指控者要提供证据(逻辑分析不能代替证据),证明韩寒代笔,而不是韩寒自证无代笔,这就如无罪推定,首先是推定被告人无罪,由指控者举出有罪证据,而不是被告人自证无罪。当然,韩寒也可以举证自清,譬如公布《三重门》的手稿,但这个举证是为便于法庭查清事实,而不是责任。
问题二:民意与舆情
韩寒和方舟子都拥有庞大的粉丝团,韩寒的新浪博客点击率达5.35亿,方舟子的新浪微博粉丝184万,两人之争,不啻于两媒体的报道,案件势必会成为头条新闻,引起普遍关注,而国人的态度多多少少也会影响案件的判决。从理性的角度而言,人们希望言论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韩方之争受益的是大众和法律。从感性角度而言,人们希望自己喜欢的偶像能赢,而韩寒独立思考少年英才的形象,更受人欢迎,而结果很可能是“信者恒信,疑者恒疑”。
问题三:法院的立场
通常法院的立场,就是法律的立场,但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不按法律的判决,因为司法并不独立,还受到权力的掣肘、舆论的影响。韩寒是舆论界巨子,世人瞩目,各方尤其官方必然关注,所以案件结果难以准确预计。已经有人认为,之所以出现倒韩现象,就是因为“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但无论如何,这个案件的影响是长远的,是这个时代的缩影。希望法院的判决如汉德法官云“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不管怎样,这场笔墨官司,还是让我想起鲁迅,而辱骂和恐吓不是战斗,真正的战斗是作家拿出真正的作品来,经得起质疑和时代考验,就如杜甫诗“王杨卢骆当时体,轻薄为文晒未休。尔曹身与名俱灭,不废江河万古流”。而这些论战,不要如钱穆说的那样“学者不能太急于自售,致为时代风气卷去,变成吸尘器中的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