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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以“常理“代替证据,推定彭宇撞人。这是一个墓碑式的判决,在道德上否定做好事,在法律上否定证据,导致谬种流传。该案二审以和解结案,和解内容对外保密。该案一直被议论,扑朔迷离。

 

近日,凤凰网《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一文报道: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事实真相是: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和解协议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2006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南京官方的报道,是政府公关,以挽回南京颜面,拯救道德滑坡,但并不能让人信服。

其一、这是南京官方代为承认彭宇撞人。官方的这个说法来自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庭调查,但从法院的一审判决来看,正是因为没有相撞的证据,才以“常理”推定相撞。所以官方的说法也缺乏证据,而是在根据同样的证据,再次充当“法官”,得出“相撞”的结论。呜呼,一之谓甚,岂可再乎!

 

其二、是不是相撞,要看证据。本案一审没有证据,二审的和解也没有证据证明相撞。在司法实践中,和解不等于就是承认撞人,这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不能以事后的和解来推定事前的相撞,否则又是犯了“以常理代替证据”的老毛病。固然可以怀疑,没有撞人,为何赔钱?但这个案件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面临巨大的压力,而和解能化解这个压力,所以事实真相还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其三、报道朦胧点出“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请问,彭宇是何时何地向谁表示的?彭宇的自认,是整个报道的核心,怎会如此语焉不详?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话的出处,彭宇如果自认,会自己说出全部的前因后果,不需要越俎代庖。而报道之所以在核心之处闪烁其辞,正反证其缺乏证据。呜呼,此地无银三百两乎。又,即使彭宇“自认”,会不是又是新的操弄?把事实简单定于彭宇“反复无常”的陈述上,本就不靠谱。

 

综上可见,南京官方的公关没有说到点子上。彭宇案已发生多年,事实已经难以查明,就好像赵匡胤烛影斧声的千古之谜,人们更关心该案的是司法的正义:第一、审判要以证据为依据,而不是主观臆断。第二、审判要公正,不能受到关系的影响。如今,南京官方舍本求末,不着力于司法错误的总结,而再次“重新错误审判”,岂不谬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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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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