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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庄微博反映,其去北京东城区法院,立起诉中青报名誉侵权的案件,无果。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案件起诉须具备四个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原告李庄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住所地在北京的被告中青报,符合受理条件,但法院不接受材料,也不出具不受理的裁定,视原告为无物。

 

立案难,难于上青天,已是民事诉讼法的最大诟病。法院不依法受理案件,剥夺原告的诉权,是违法行为,也最终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连一个案子都立不进去,何来公正之审判?更何况,是以一种裸奔的方式,近乎无赖的行为来不立案!是故,本次民诉法修改,如果能解决立案难,可谓修改成功,否则就是失败。法院的不立案,是一种逃避责任、不正视矛盾的表现,也是可笑的“鸵鸟”政策。建议民诉法修改时,规定法院违法不立案的责任,以及施行立案登记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以绕过如鬼门关式的立案庭。

 

立案受阻,李庄起诉中青报的诉状随即在网上公布。纵观诉状,写的保守,只起诉了中青报,而没有把提供新闻的重庆方面以及记者,列为共同被告。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小心翼翼点到为止,在把案件技术化,而不愿被解读为对重庆打黑的评论。诉状主要内容是,指责中青报报道不实,损害李庄名誉和律师界声誉,似有让律师界同仇敌忾的味道。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重庆提供了夸张的新闻素材,记者没有核实到位,报社也没有尽职审核,有违新闻专业的义务,而涉嫌损害他人名誉,构成侵权。案件法律要点,则涉及在侦查阶段,卷宗材料的保密(庭审后解密),不应外泄,外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显然,如果外泄的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律师,该律师早被找麻烦了。其次,涉及记者的职务行为和润笔的责任,一般而言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不属于侵权,但主观故意的除外,譬如润笔时肆意加入实质性内容,则无疑和报社是共同侵权人,报社并不完全是记者的法律挡箭牌。再次,涉及报社的审核义务,该如何把关他人提供的新闻稿,至少应该去实地调查核实,以及报道符合事件本身的法律要求。

 

总而言之,李庄的报道始作俑者是重庆,中青报及其记者的作用倒是次要的,假如当时中青报不报道,或许其他媒体也会报道的。中青报因不审慎报道,惹来一场会降其声誉的官司,教训不可谓不深刻。虽然,该案法院未立案,但公道自在人心,舆论会审判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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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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