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庭案,一个警察执法涉嫌非法拘禁的案件,涉及警权使用的正当性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案件。本案案情简单,司法却很复杂,判决结果也微妙,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
12月9日,东方市法院认定雷庭判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一个中庸的判决,法院努力在公安、检察之间保持平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雷庭是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队副队长。2011年8月6日晚上,雷庭奉命出警,协助派出所盘查娱乐会所。当晚12时许,雷庭率人搜查会所唱歌出来的客人(查有无管制刀具),客人质问执法,发生冲突,雷庭等拷上两批互不相识的四个客人,押上警车,带到防暴队讯问。据客人陈述,在防暴队大院被殴打,但因缺乏印证,法院未认定。次日凌晨1时许,四名客人被释放。
本案,守法公民被盘查后带上手铐,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必须追究责任。雷庭盘查虽有正当性,但执法不规范,还“搞”了客人一通。所以,这个事件本质上是滥用职权,报复执法,但难谓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法院的判决,没有区分滥用职权和非法拘禁的界限,此为一大败笔。
本案的另一个启示是,规范警察执法,迫在眉睫。建议学美国警察,在帽子上配摄像头,这样可以减少执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