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医生朋友,因装修纠纷被起诉了,因案件标的小,我建议朋友亲自上法庭,把事情说清楚。开庭后,朋友告诉我,法官的很多问话(是指法言法语),他不懂。他提供的一些证据,法院不采纳也不给理由。最后他总结,审判很不人性化。我向他解释,大陆法系是专家判案,与生活有距离的,不如英美法系的贴近生活,并推荐他看杰克逊私人医生案中的检察官最后陈词视频。朋友看后说,还是英美法系好,检察官把法律说的很家常,大家都听的明白,法律就应该简单易懂的,而不是板着脸深奥神秘的。
今天上午律师培训,讲课的是徐汇法院的崔副院长,题目是“继承案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说的也很家常。譬如说到上海的公房承租中同住人权利,他形象地概括为同住权,譬如说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是解决一个先死后一个管理遗产问题,譬如说股东死亡的继承权行使,根据不同情况行使不同的诉权。这种讲课,没有大道理,只有法律和人情世故的结合,故虽崔的口才一般,但律师听的进去,基本没有提前离座的。
这几天,在看沈德潜的《万历野获篇》,这是一部明代百科全书式的笔记,实际上是野史,写的非常实在,让人觉得这才是真的生活,而不是正史记载的冠冕生活。譬如记载“刑具”,说锦衣卫拷问,一般是“打著问”,重者加“好生”两字,最重大者则云“好生著实打著问”,必用刑一套,凡为具十八种,无不试之。这实是刑讯逼供的三个阶段,分轻中重三种。再譬如说“法外用刑”,英宗复辟后,下旨处理于谦说“本当凌迟处理,从轻决了,去其手足罢”这个是违反太祖(朱元璋)“无用刑于律所不载者”的定制的。野史记载的这些法律,可是真正施行的法律。
所以说,法律有两种,一种是板着脸的写在纸上的,一种是家常式存在实际生活中的。左传的“谋野则获”,用之于法,是指从实践中来的法律,才有收获。所以说,无论是立法、司法,都要尊重民意,从善如流,这样的法律才被人们了解接受而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