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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情是司法不独立,目前律师界的主流辩护观点是“合力说”,即辩方以各种途径影响案件走向,通常有四种力量:第一种,律师的法律辩护,堂堂之师,正面交战。第二种,家属向相关部门提诉请,借维稳之力。第三种,寻找官僚体制中的助力,譬如寻求领导批示。第四种,付诸媒体,舆论监督,引起社会关注。

 

在其中,律师也存在两种风格,一种是中庸辩护,即律师经常与公检法沟通、协调,达成部分共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或误判,起到桥梁作用。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下,律师最大程度坚持当事人的利益,又理性妥协。还有一种风格是极端辩护,出手凌厉,揭露公检法的违法,如韩信军法的置于死地而后生,逼迫司法机关让步,其一般不与公检法接触、沟通。

 

两种风格都是利弊共存。中庸风格,比较稳健,但与司法机关博弈是与狼共舞,经常会出现司法机关不遵守承诺的情况(事实上庞大的官僚机关中,决策本身是变动的),而陷入更不利境界,譬如李庄认罪就是一个典型,李庄认罪后,司法机关悔约,遂万劫不复。而极端风格,不会出现自我不利的风险,司法机关面对确凿事实,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让步,但更可能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变本加厉地指控当事人,故风险亦甚大。

 

律师无论何种风格,都要精准的形势判断(孙子兵法的庙算也),而且有运气因素。窃以为,辩诉交易是客观存在的,律师与公检法的交流是不可缺的,但这些需要法律规定来保障,譬如借鉴美国,对于控辩双方达成的意见,法律予以保障,这样就不会“囚徒困境”,担心对方毁约了。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律师应该是中庸的,而在少数案件中极端辩护是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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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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