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的《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草案,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现行查验身份证的四种情形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本次是新增加是第五种情形,加上宾馆住宿的身份证登记,身份证的查验已是无所不在。
这个修改方案,其实际意思是“警察可以随便查身份证”。推而言之,每个人都是嫌疑人,都在警察的管束下,而身份证是出门必带的护身符,否则证明不了自己是谁,会带来麻烦。草案扩大了警察权力,但没有赋予相应的公民权利。譬如,没有规定警察滥用职权查验身份证,可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如何判断警察在执行职务?实践中很多是便衣执法,而对提出异议的公民,则往往被送去派出所做一通笔录,教训一番。这些都有待于规范。
问题是,查验身份证对打击犯罪这么重要吗?两者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充其量是便于抓捕逃犯吧,但也不必普查全民,让公民感觉自己被当做嫌犯。平白无故查身份证,是对公民自由的侵犯,公民也因可能随时被公权力侵扰,而无安全感。所以这个立法思想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