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松柏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担任陆松柏的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请予参考:
一、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
泰极化工厂长期违法经营(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污染村庄,而政府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北墩组村民为自身健康,奋力环保维权。2011年6月期间,陆松柏代表村小组与化工厂老板陆永明多次协商(有据可查4次)。第一次协商6月7日,在化工厂办公室,陆松柏提交《强力要求》要求化工厂挖掉六亩塘泥并搬迁,陆永明出具《承诺书》,同意挖泥。第二次6月23日在陆松柏家,陆永明提出每年赔偿村小组土地租金2-3万元(赔偿3年)以及塘泥赔偿10万,协商未果。第三次协商6月24日在陆松柏家,陆松柏代表小组要求化工厂提供搬迁保证金30万和15万挖塘泥赔偿,协商未果。第四次6月27日晚在陆松柏家,双方谈判后签约,由化工厂支付村小组土地搬迁保证金30万和5万维权开支费用。由此可见,本案实质是一起企业与村民因环保问题,多次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
二、本案对陆松柏指控事实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陆松柏有倒矿渣、锁门、堵门三个违法情节,但证据表明,陆松柏没有倒过矿渣,也没有锁门、堵门。6月3日的倒矿渣是其他村民所为,陆松柏是6月6日选为村小组长后才参与维权的。6月24日晚—25日中午的锁门,也是其他村民自发所为,而陆松柏在接到村书记的电话后,即叫其父想办法开锁。6月25-28日的堵门,是村小组的集体决定。陆松柏作为村民小组长,召集村民开会,是其职责所在,而不是纠集不法分子。
三、本案陆松柏不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而本案:(1)从主体上看,是北墩组全体村民集体维权,所得款项亦归集体所有,并不是陆松柏个人行为。(2)从主观上来,目的是要求搬迁和污染赔偿,而化工厂本来就应该赔偿村民的,所以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3)客观方面,村民以土办法方法维权,有不当之处,但时间短,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且政府工作组一出面即解决了,显然不同于无事生非的“敲竹杠”。(4)客体方面。化工厂在协议和收条上均盖章,是法人行为,而不是陆永明个人行为,因此不存在陆永明是被害人一说。
四、五万元赔偿金的性质。五万元是合法的赔偿项目。第一、在法律上,化工厂未经过环保验收,违法经营,且污染村庄,本应向村民赔偿损失。第二、5万元是化工厂和村小组多次协商的结果,是合同金额。第三、不存在陆永明所说的“被迫支付”。其一,6月27号在大众广庭下的谈判,北墩组村民都参加了,村治保主任姬学明也到场,5万元金额是陆永明等三人商量后同意的。其二、陆永明已在6月25日报案,受到警方的保护,如果不是自愿,怎么可能自愿付钱?其三、本案中倒矿渣、锁门发生后,政府工作组一出面,问题即得到解决,本次陆永明也完全可以要求政府或上法院解决,而不是“没办法”。
五、关于估价报告
公诉人当庭出示新证据《估价报告》,证明村民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7.9万元。辩护人对此不予认可:1.该证据与指控的敲诈勒索无关联。2.法律不应保护违法经营。3.评估主体无资质,且评估方法是根据化工厂单方数据作出的,不科学。4.本案倒矿渣、锁门、堵门等全部加起来不过一个星期,不应有什么损失。如果真有损失,应有第三方向化工厂索赔依据。5.程序上,在审判阶段,警方侦查权已终结,不应再调查取证。
六、对本案证据的质证和质辩意见(略去几千字)
小结:综上,本案事实清楚、简单,是一起典型的乡村环保维权。在政府对环保不作为的情况下,村民忍无可忍,自力救助,其方式有不妥之处,但并无犯意,不构成犯罪。希望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