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这样一个案子: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案子判决后,被告欲根据判决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不理。而一审法官说,他只管一审判决的,不管执行。执行庭法官说,原告没申请执行,他管不到。这样,法院就没有一个主管部门了。被告不知道该向何处付款,以及如何解除财产保全。
后经多方询问,有人指出两条路:第一条是,去法院要个代管款账号,把货款和诉讼费打进去,然后通知原告来领。第二条是,去公证处提存。总之,被告付款后,再凭付款凭证,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问题,说明了法院的工作衔接尚需完善:第一,可否设立一个判决后自动履行服务中心,保管履行款,司法为民。第二、对于如何解除财产保全?要明确责任法官,譬如是一审法官,财产保全法官,还是立案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