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动车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如果是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则涉嫌犯罪,如果是意外事件,则不涉犯罪。涉嫌的罪名有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针对铁路职工责任事故的。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司机、扳道员、挂钩员、调度员、信号员等等。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罪是针对提供给铁路的设备生产、销售商的,因其产品缺陷,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1. 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可知,如果产品缺陷,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产品还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只有企业标准,就不构成本罪,而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上两罪都可构成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