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北海四名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两名被拘留,两名被监视居住。被拘留的律师家属,收到了拘留通知,而被监视居住的律师,无法联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监视居住被滥用了。按照规定,监视居住一般是指在家里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向嫌犯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一般情况下嫌犯是与家人住在一起的,不用另行通知家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把嫌犯带到指定居所(譬如旅馆)监视居住,而又不通知家人,以致家人常常以为嫌犯失踪了。

 

由此可见,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是一个法律漏洞,尤其是被带到指定地方监视居住,以及嫌犯与家人不共同居住时,家属得不到嫌犯的消息,往往以为是失踪,搞的人心惶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文件应该规定,对嫌犯采取监视居住的,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本律师也碰到一个实际案件。上海一家大公司业务员,接到南京业务单位的电话,要他去跑一探,于是去了南京,然后突然“失踪”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里,与单位、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家人哭天哭地发寻人启事,单位则去所在的派出所报案,都以为出意外事故了。后来该业务员归来,才知原来被南京某检察院监视居住一旅馆里,不能对外联系。其实,他是检察院侦查的一受贿案中的证人,根本不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

 

附:监视居住的有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实施其他违反来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4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