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记者 成开远】6月15日晚,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李晓晔通过新浪实名认证微博称,实名举报伊利者张三林失踪。她表示,多位记者蹲守张三林呼和浩特回民区的房子处多时,仍未能堵到他。她原本已与张三林约定晚间6点电话采访,但此后便联系不上张三林,中间人也联系不上他了。
自6月13日晚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透露,该局接伊利集团遭受“诽谤信事件”报案后,于当晚19点立案后,有关张三林的下落及警方立案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伊利“举报门”中引人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此,《财经网》记者昨晚和今日分别联系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和伊利集团负责公共事务的权威人士进行了采访。
丁金坤律师对《财经网》记者表示,伊利案件目前处在侦查阶段,该案涉及互联网诽谤、损害商誉,在缺乏材料的情况下,评论不当会影响股市,因此对案件实体不宜评论。而对于呼市公安机关立案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他指出,本案是一个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案件是否立案,应以报案证据能否证明被报案人涉嫌犯罪为准。
他表示,报案人拿互联网资料去报案,公安审查后予以立案,程序是合法的。至于被报案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证据定。(附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诉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其它公开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它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 的情形。”)
他进一步指出,对本案,警方判断“利用互联网或其它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也是要有初步证据的,即“有比较才有鉴别”,报案人一般应提供“本方真实材料”,以与“网上虚假材料”甄别。如果报案人没有提供本方材料,是难以或无法判断网上材料真伪的。
伊利集团负责公共事务的权威人士今天对《财经网》记者表示,伊利报案并不是针对张三林个人,而是针对此次事件。有关机构和部门也不是要抓张三林,是要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得出结论后给社会和公众一个交待。至于张三林本人,在数年前离开伊利集团后,便基本不再在呼和浩特市居住,而是随子女在外地长住。
对张三林的身份,该人士也对《财经网》记者做了解释。他说,张三林实际上曾是伊利原董事长郑俊怀的私人助理。在与伊利集团的实际关系及其当时的工作职能上,与正常正式意义上的“董事长助理”是不同的。
今日中午,李晓晔通过微博“报平安”,她表示:刚刚接到一位中间人的电话,信息比较可靠,告知张三林截至昨天仍然平安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