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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因故意伤害杀人被执行死刑,固然是因其罪孽深重,但并非十恶不赦,在法律上,药有自首情节,判决其死刑或死缓,都是可上可下的,而决定死刑或死缓的最重要一个因素是民意。

 

该案中影响民意的因素如下:其一、被害人代理人的舆论造势,在网络上发出“农村人不难缠”、“拒绝赔偿”的声明,促使法院顾及被害人的坚定立场。又法院只判赔偿被害人4.5万余元损失,也使民众对被害人倍加同情。其二、药家鑫辩护律师失策,其激情杀人的辩护,不符合事实,反而凸显恶劣情节,引起反感。其三、药家鑫的家人没有道歉和赔偿到位,也被谴责。及至死刑复核阶段,药父开新浪微博进行道歉和澄清事实,此时死刑已定,无力还天。其四、最重要的是民意的土壤,国人的传统观念是“杀人者偿命”,而宽容和解只是少数人呼吁,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药家鑫是必死无疑。

 

在中国特色的司法中,民意会影响审判,尤其是在维稳的大背景下。民意朴素地表达了民众的情绪和意见,有正义性,但也会因过于感性,而失去客观理性。所以,司法人员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出深远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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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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