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1957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历史产物,现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劳动教养已基本完成其历史使命,应适时退出历史舞台。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长期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1.与现行法律不合。《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劳动教养具有随意性。根据公安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十类,涉及广泛,规定粗疏,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复抵触,使得法律失去预测性,公民缺乏安全感。
3.劳动教养没有程序保障。劳动教养不是司法程序,是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单方面宣布即可,对被劳教对象的辩护和辩解,对劳教事实的认定和法条适用,都缺乏程序保障。
4.劳动教养的有用部分,可以通过立法来替代。劳动教养对于吸毒、卖淫嫖娼者的处理,类似刑法理论中的“保安处分”,可以吸收到以后的社区矫正法中去。
5.实践中,劳动教养存在滥用,譬如对上访者、举报者、发牢骚者等轻率予以劳教,造成民意堵塞,引发矛盾。
综上,劳动教养制度应当适时废止,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