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案例:孩子被拐16年,向人贩子要求赔偿17万精神损失和28元衣服损失,广州海珠区法院判赔偿28元。而该案诉讼费100元,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0元,原告亏本72元。这种脱离生活的判决,如天方夜谭。
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很落后的制度,根据刑法、刑诉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而在各地法院的操作中,甚至发展到不赔偿死亡赔偿金,譬如药家鑫案件中,被害人被杀,法院只判赔4.5万余元损失。现实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一个“半拉子”的赔偿,既不解决问题,又造成讼累,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律上,《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犯罪分子拐卖儿童侵犯了亲权,被拐家庭苦苦寻儿,耗费钱财、精力无数,骨肉分离的精神伤害至痛,因此无论是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害,法院都应该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尽快修改,与时俱进,否则不但社会观感很差,而且实际效用也很糟糕,应当规定赔偿精神损害和死亡赔偿金等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