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研究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罗列了一些律师的观点,但几乎都没采纳,而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几乎原封不动地被认定。看罢,长叹一声辩护难——非律师无用也,而是刑诉法束缚律师,英雄无用之地也。
其一、没有积极的证据之辩,只有消极的证据之辩。
律师取证难,而且随时受到刑法第306条的威胁,因此很多刑事辩护律师不去取证,只是针对检察院的证据进行辩护。这是种消极辩护。没有证据在手的辩护,已经去掉了一半的辩护功能。
其二、有的检察官很全面,把律师要说的都说了。
有的检察官对情节的把握全面,既说罪重情节,也说罪轻情节。这样律师的辩护,很多是重复或补充检察官的意见了,除非律师对法律的理解比检察官更高一筹,或者对细节把握的更细致,才会有新意。
其三、法院会回避律师的意见。
法院对于律师意见中的“难以回答”、“不宜回答”的部分,通常采取的是回避态度,即在判决书中对该部分意见闭口不谈,或者简单淡化该意见(也有曲解的),然后不予回应,造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由上可见,律师辩护的难以采信,一半的原因是证据权得不到落实,另外的原因是律师的水平高低和法院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