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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案件的因素是什么?法学院的学生会毫不犹疑地回答“法律和证据”,而律师则会摇摇头,然后地再加上两个因素“权力和民意”。法律、证据、权力、民意是目前决定案件的四大因素。如果没有权力的介入,则法律和证据足以定案,如果权力介入则权力定案,法律和证据只是场面上的理由,如果有民意介入,则权力和民意会博弈,狭路相逢勇者胜。

 

何以见得?以实际案例为例,高官的审判,譬如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深圳市张许宗衡案,这些案件几乎没有报道,也不公开庭审情况,权力定也。大款的审判,譬如黄光裕案件,稍微公开一点,报道一点,但也是点到为止,也是权力定也。而普通民众的案子,邓玉娇案可以说是民意救下来的,目前正在救的还有夏俊峰杀死城管案。民意一大,用力一喊,权力就听到,并开始权衡了。李庄漏罪案就是权力与民意博弈的结果,全国律师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青,都注目重庆,影响到国际,于是权力妥协了,以撤诉结案,假使没有民意,后果难料。

 

然而,当审判的战场不在法律,而在权力、在民意,这是法律的可悲。于是乎,一有案子,先是找关系,其次舆论造势,最次是信访上访,法律成了摆设的工具。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面对权力的干涉,反抗的更多是民粹,整个案件就好像是大选投票,以多数人的立场投票,这种缺乏理性的感性运动时时在发生着。一个案子,就是一场战争,诸侯争霸,逐鹿中原,能者胜,而法律沦为武器。

 

何时法治断案?须司法独立也。司法独立,则权力无以干涉,舆论无从影响,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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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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