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部分基层法院启动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丰台区法院当天上午立案、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这是第一起小额速裁案件,是一起催讨拖欠供暖费9600元的纠纷。
丰台法院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中规定:1.须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2.适用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的案件;3.审限1个月,不得延长;4.贯彻调解优先原则;5.一审终审,不得上诉;6.对裁判结果不服的,于收到裁判文书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7.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小额速裁的特点是,标的小、审判快、一审终审,在一些法治国家是成熟的制度,但移植到我们法律薄弱的人情社会,会不会如民诉法规定的“支付令”一样,名存实亡?这些尚待实践总结。试点工作在操作上,有个瓶颈,即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但诉讼的心理一般是“凡是对方支持的,本方就反对,凡是对方反对的,本方就支持”,因此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配合的,哪怕在程序上。其次,一审终审制度,也是与现行民诉法的二审终审制度冲突的。突破法律框架的改革,也让人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