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醉驾案落幕,法院一审顶格判处其拘役六个月,高表示不上诉。该案中,高晓松忏悔“酒令智昏,以我为戒”,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然而没有得到丝毫宽宥,故该判决稍微过重。
一、以顶格判刑,要慎重。顶格判刑,是该刑法条文的极刑了,一般是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者适用,其罪行一般是“前无来者,后无追者”。现在醉驾施行才十几天,高晓松的追尾事故是否是“罪大恶极”,尚缺案例比较,不宜轻下结论,而应“疑行从轻”。
二、对名人重判,也不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既不优待名人,也不亏待名人。如果因为名人,而被重判,以儆效尤,也是选择性执法,与公正不合。
三、对于认罪、悔罪,应该给予酌情从轻。认罪是酌情从轻的情节,从轻可以鼓励后来者的认罪,如果认罪不从轻,则会堵认罪之门。
四、窃以为,高晓松的重判,与最高法院副院长关于“醉驾不一定入刑论”的讲话有关。该讲话,恰在高晓松被拘捕时,很多民众引申为高晓松开脱,而质疑最高法院。法院为撇清质疑,而重判,如此高就是一个牺牲品了。
法律的精神是公正,对高晓松法不阿贵,可赞,对高晓松重判,亦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