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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指醉酒驾驶要判刑。何谓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百升也。何谓驾驶,开机动车也。这是一条简单明确的法律,并且区分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就如盗窃罪,达到盗窃数额的,构成犯罪,达不到的是小偷,治安处罚。

 

然而,最高法院副院长指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犯罪,即醉驾不一定入罪。这个说法是在难以让人信服。其一、醉驾是行为犯,有行为即构成犯罪,不必有结果,何来情节?请问,哪几种情况是情节轻微?难道醉驾不出事,就不是犯罪?其二、醉驾的标准,本身已经考虑了情节,即区分了醉驾和酒驾,岂能再重复评价?其三、根据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说法,刑法分则所有的犯罪,都可能不是犯罪了,罪刑法定又在哪里?其四、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但刑法分则具体化的时候,已经考虑情节,又怎能再次评价,如此则法律如橡皮筋,标准不复存在矣。

 

然而,对于最高法院这个常识性的错误,很多法律人去论证,去支持。呜呼哀哉,这已不是水平问题,只因是最高法院的发言,就不敢质疑,甚至附合,独立的精神又在哪?!现在最高法院也已改口,不再提那个领导讲话,而是以案例来指导醉驾量刑,附合者情何以堪?唉,何时自由思想,独立思考,何时民族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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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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