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施行以后,争议不断。先是,最高法院副院长指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犯罪”,被认为是在给醉驾开口子。接着,公安部表示“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检察院还没有表态,但在高晓松一案的庭审中,检察官表示“我国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才是对刑法有效的解释,而最高法院副院长讲话并非以上两种”。律师对于最高法院的立场,是部分人支持,部分人反对。支持的认为,符合刑法总则,是人性化执法,反对的认为,法律已明确规定醉驾入刑,不应再解释,且醉驾是行为犯,定罪不存在情节论。由上可知,法律人对醉驾法律适用见解不一。
而对于民众来说,最需要的是一个简单明确的醉驾标准,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为标准,还是其他?以便有预测性。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把醉驾的自由裁量权交给司法人员,则并不放心,担心会给权贵开后门,使得醉驾面前法律不平等。
目前最头痛的是审判醉驾案的法官,左边是法律“醉驾入刑”,右边是“最高法院关于醉驾不一定入刑的指导意见”,前面是被告人,后面是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中间则是各种社会舆论,互有矛盾,并无共识,何去何从?
我的意见是,当下法律既已规定醉驾入刑,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至于“醉驾入刑”是否处罚太重,是否恶法,尚需实施一段时间后得出。“醉驾入刑”立法多年,而司法才十几天,即以司法来改变立法,有违法治。如果醉驾果真是“恶”法,亦应以修改刑法来纠正,而不是以解释来曲线变通。其次,对于醉驾入刑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需完善,譬如自首问题,譬如处罚能否分台阶,对初犯进行社区矫正问题,能否缓刑问题等等,这些都有待于实践的总结。
争议“醉驾入刑”,可以让法律越辩越明,越来越完善合理。但在这过程中,要遵循法治原则,让法律的归法律,争议的归争议,我们先实现程序正义,再实现实体正义,最后让法律成为大家认可的并愿意去遵守的法律。公民养成这样良好的习惯,则走向法治不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