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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法律,就如醉驾的高晓松一样,曲曲折折发生事故。

高晓松案是个普通案件,只因高是第一个因醉驾被捕的名人,而备受关注。更受关注的是醉驾法律的适用。醉驾入刑是201151日施行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规定,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其标准是酒精含量。但在高晓松被拘捕次日,最高法院副院长在会议上提出,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众议论纷纷。

 

大家的意见,概括起来有三种:1.醉驾入刑可以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最高法院的内部指导意见,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是人性化司法。2.醉驾入刑应该进行立法解释,因为醉驾入刑是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应该由其解释入刑的标准。3.醉驾入刑不需要解释,因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果认为醉驾入刑处罚太重,应该修订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解释是针对有疑义部分的,而醉驾的标准很明确(80毫克/每百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因此没有解释的余地。其次,醉驾是行为犯,有行为即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以情节轻重来定有罪与否,否则就是等同于结果犯了,情节该是量刑的一个考量。

 

然而最高法院还是坚持醉驾情节轻的无罪,给醉驾开口子,为何?或许是,最高法院考虑到醉驾处罚太重,接踵而至的案子又迫在眉睫,修订刑法来不及,于是以内部指导意见来适用法律。显然,最高法院在追求其认为的“公平”,但这种做法是有悖于法治的。

 

最高法院的文件下发的很快,赶在高晓松案件审判之前,这样高晓松也有了一个挡箭牌。该案中,高晓松醉驾追尾,是否算情节轻微?情节轻重的标准又在何?这一切看来都是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了。人们无法如天气预报一样预测醉驾是否要判刑。所以,这个案子的法律适用,让人觉得朝令夕改,无所适从。

 

我们期待醉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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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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