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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难于上青天。我国的立案审查制,使得很多案件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律师和当事人对立案难诟病多年,立案的改革方向应该是立案登记制,即法院不实体审查,登记以后迳行审判,以保障诉权。然而,北京法院推行的复合立案程序审查制,立案要过三关,难上加难,莫非是叫老百姓不来打官司?

 

20109月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推行,起诉登记与适度审查相结合的民事立案审查制度,在原本只对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立案庭,被赋予了送达和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新职权,立案的时限突破了现行民诉法“7天”的规定,延长至45天。而在此过程中,审前调解也成为立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审前流程立案均需“过三关四步”。第一步,如果起诉在形式上符合要求,法院会向当事人发出《起诉登记通知书》。第二步,法院将立案材料转到送达组,由送达组根据立案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第三步,送达同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凡是双方有调解意愿的,案件会立即被分流至诉前调解组。第四步,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被告人可以在收到送达材料后15日内,就主体、管辖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答辩,其答辩的内容将由程序审查组的法官负责审查,审查完毕后也将由立案庭的程序审查组出具裁定,同意或是驳回。凡是起诉不存在程序性问题,也不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将正式立案并转至审判庭进行审理。

 

这个立案改革是进步还是退步?要看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是叫苦连天还是连身叫好?以我看,这个改革的核心,就是把调解强制贯穿于立案过程中。其次,改革是因为“一是部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是错误的,甚至是虚假的,就是想通过法院找人,也有的原告恶意制造管辖因素,编造一个与案件根本无关的被告主体,从而达到案件在某法院审理的目的,还有的案件已经在其他法院受理甚至裁判,又到别的法院重复起诉,这些问题都无法通过传统的立案形式审查过滤出来;而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答复当事人不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认为,仅凭一个法官的简单审查就下结论过于草率,而且也没有给当事人提供其他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这两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第一个理由的虚假立案,是司法实务出现的低概率事件,绝大多数案子的起诉,是正常真实的,没有多少人敢和法院开这个玩笑。第二个理由更不对,民众相信法律,才上法院,结果上了法院,又被弄去调解,岂不是法院自己不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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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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