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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是世界刑法中唯一条专门制裁律师的法律条文,与世界潮流不合。

2.  律师伪证罪是歧视性条款。法律的灵魂是公平,律师与公安、检察、法院、公证人员等皆是平等之法律人,因何独有律师伪证罪,而其他法律之作伪证却无?

3.  举头三尺有神明,律师头上乃利剑,而律师权乃公民权之延伸,公民头上悬利剑,已失法律的保护和服务公民之本意矣。

4.  诚实是法律人应有品质,任何人伪证都应该受到处罚,律师亦不列外,律师如有伪证,则以伪证罪处罚即可,不必单独设立。

5.  司法实践中,律师伪证罪已经沦落为公权力报复律师的工具,律师辩护因之流于形式,国之害也,民之苦也。

6.  律师之存在,是法治制度之必须,律师制度之完善,请自取消律师伪证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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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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