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给顾问单位,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内容是: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劳动者一笔补偿款后双方结清。照例,我在合同中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双方无其他争议”,意思是指除了以上有争议的部分外,对其他部分没有争议。
下午,打开邮箱。看到同事这样的一个案例:“去年办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员工要求公司付加班费,调解书及笔录均写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今年员工一方又主张经济补偿金再次起诉,我认为对方没有诉权,法院认为所谓“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仅指上一个劳动案件的争议,如无诉权,应写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争议”。
看来,“无其他争议”条款,会引起不同的解释。尤其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多个法律关系或多个争议的时候,法院会倾向于限定解释,即限定在“一个纠纷,或一个合同,或一个请求之内”。是故“无其他争议”条款还需具体化,否则会因过于条款,而失去实际效果。为此,我把今天合同的该条款改为“双方无其他争议(包括并不限于劳动关系争议)”。